君、大夫彻县,士去琴瑟。寝东首于北牖下,废床,彻亵衣,加新衣,体一人。男女改服。属纩以俟绝气。男子不死于妇人之手,妇人不死于男子之手。
君、夫人卒于路寝。大夫、世妇卒于嫡寝。内子未命,则死于下室,迁尸于寝。士、之妻皆死于寝。
复,有林麓则虞人设阶,无林麓则狄人设阶。
小臣复,复者朝服。君以卷,夫人以屈狄,大夫以玄赪,世妇以襢衣,士以爵弁,士妻以税衣,皆升自东荣,中屋履危,北面三号。卷衣投于前,司命受之,降自西北荣。
其为宾,则公馆复,私馆不复。其在野,则升其乘车之左毂而复。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妇人复,不以。凡复,男子称名,妇人称字。唯哭先复,复而后行死事。
始卒,主人啼,兄弟哭,妇人哭踊。
既正尸,子坐于东方,卿、大夫、父、兄、子姓立于东方,有司、庶士哭于堂下,北面。夫人坐于西方,内命妇、姑、姊妹、子姓立于西方,外命妇率外宗哭于堂上,北面。
大夫之丧,主人坐于东方,主妇坐于西方,其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士之丧,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东方;主妇、姑、姊妹、子姓皆坐于西方。凡哭尸于室者,主人二手承衾而哭。
君之丧未小敛,为寄公、国宾出。大夫之丧未小敛,为君命出。士之丧,于大夫不当敛而出。
凡主人之出也,徒跣,扱衽,拊心,降自西阶。君拜寄公、国宾于位。大夫于君命,迎于寝门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于下。士于大夫亲吊,则与之哭,不逆于门外。
夫人为寄公夫人出,命妇为夫人之命出,士妻不当敛则为命妇出。小敛,主人即位于户内,主妇东面,乃敛。卒敛,主人冯之踊,主妇亦如之。主人袒,说髦,括发以麻。妇人髽,带麻于房中。彻帷,男女奉尸夷于堂,降拜。
君拜寄公、国宾、大夫、士拜卿大夫于位,于士旁三拜。大夫亦拜寄公夫人于堂上,大夫内子、士妻特拜命妇,泛拜众宾于堂上。主人即位,袭带绖、踊。母之丧,即位而免。乃奠。吊者袭裘,加武带绖,与主人拾踊。
君丧,虞人出木、角,狄人出壶,雍人出鼎,司马县之。乃官代哭。大夫,官代哭,不县壶。士,代哭不以官。君堂上二烛,下二烛。大夫堂上一烛,下二烛。士堂上一烛,下一烛。
宾出,彻帷。
哭尸于堂上,主人在东方,由外来者在西方,诸妇南乡。
妇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男子出寝门见人,不哭。其无女主,则男主拜女宾于寝门内;其无男主,则女主拜男宾于阼阶下。子幼,则以衰抱之,人为之拜。为后者不在,则有爵者辞,无爵者,人为之拜。在竟内则俟之,在竟外则殡葬可也。丧有无后,无无主。
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杖。子、大夫寝门之外杖,寝门之内辑之。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即位则使人执之。子有王命则去杖,国君之命则辑杖,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大夫于君所则辑杖,于大夫所则杖。
大夫之丧,三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妇、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则去杖,大夫之命则辑杖。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为世妇之命授人杖。
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妇人皆杖。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子皆杖,不以即位。大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杖。弃杖者,断而弃之于隐者。君设大盘,造冰焉。大夫设夷盘,造冰焉。士并瓦盘,无冰。设床,襢第。有枕,含一床,袭一床,迁尸于堂又一床,皆有枕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