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两千四百六十四章宋人的私有意识(2/2)
大宋百姓好讼,这似乎是一种风俗的变迁,而同样,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是民众诉讼意识提高与新的价值观的出现。
这说明,大宋百姓在律法中已不再是任由人欺凌的愚昧者,依法抗争、积极诉讼成为百姓们解决困难的最佳途径。
诉讼,必然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而这也是赵祯改变所带来的好处,大宋的律法不断的完善,赵祯甚至下旨令刑部和监察院以及地方上的官员参与到了刑法和民法的区别编篡之中。
其实最重要的还是大宋法律环境的变化以及法律的完备,这些都为民风好讼了环境;当然教育兴盛、百姓法律意识提高为民风的好讼的形成了同样重要的环境。
当然这也离不开大宋的环境,从建国之初,大宋的环境就奠定了律法普及以及好讼的基础。
大宋初年土地要比汉唐要小得多,这样一来,人多地少的矛盾就会更加突出,对各种物质资源的争夺也更为加剧。
福建路“土地狭迫,生籍繁伙,虽硗确之地,耕耨殆尽,亩直寝贵,故多田讼“湖南路“有袁、吉壤接者,其民往往迁徙自占,深耕溉种,率致富饶,自是好讼者亦有矣“京东“淄、青、齐、濮、郓诸州人冒耕河地,数起争讼“。
那时候的人们就知道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财产,而人类是不断进步的,宋人在这方面的变化和进步即便是在赵祯看来也是相当了不起的。
而恰巧在这个时候出现了另一个环节的衰败,自古以来都有“皇权不下县“的说法,即在乡村实行宗族自治,依靠德高望重的乡绅宿老来制定的村规民约来处理矛盾。
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交通的落后以及通信的不便捷造成的。
而在大宋,这种力量处于一种衰弱状态,因为交通的不断发展,中央的权利不断的向下,地方上的人口不断的增加,使得朝廷越来越重视权利的扩展。
现在的大宋,县治之下的乡村也被纳入了县一级的管理之中,同时乡绅和宿老的权利被大幅削弱,他们只能配合县衙对乡村百姓进行约束,但却没有执法权和处置权。
于是随着好讼的状态出现,百姓们对自己的私有财产更加重视和保护,在拆除东京城的民居和店铺时,朝廷花费了大量的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