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克汗国的领地,南面包括锡尔河流域,东南部包括七河地区,东北部包括巴尔喀什湖东部和南部地区,西部包括玉邪克河流域等地。
当大玉兹的首领知道他们一行人是来自明朝之后,热情的款待了他们,送给了他们两百匹精装的战马。
并且给了他们一名向导,用以给他们带路,返回明朝。
大玉兹的首领之所这么热情,一是想要他们手里的火器,二是希望能够与明朝结盟,用以抗衡准噶尔。
对于大玉兹首领的要求,众人想都没想就同意了。
要知道,他们一行人自从西行以来就一直在逃亡,这还是第一个没有追杀他们的地方。
哈萨克人及其分布地区已经分为3个“玉兹”,即乌拉玉兹大玉兹、鄂尔图玉兹中玉兹和奇齐克玉兹小玉兹。
其中以鄂尔图玉兹人数最多,力量最强,氏族部落世系也保存得最为完整。
自13世纪初叶,西域是成吉思汗之子察合台、窝阔台的领地。
哈萨克族长期处于蒙古的统治之下,氏族部落集团的上层“汗”、“苏丹”都由蒙古贵族充任,他们自命为成吉思汗的后裔,称为“托列”白骨头。
组成哈萨克族封建统治集团的除了贵族、部落头人、大小牧主之外,还有“比”。
“比”一般出身于富裕牧民家庭,通晓部落习惯法,善于辞令,被公认为调解纠纷的人。
哈萨克族没有成文的法律,但每个部落都有不成文的传统习惯法,其内容主要有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部落头人的特权、维持部落的巩固与团结等几个方面。
凡部落内部发生财产、婚姻或其他问题时,“比”即按照部落习惯法进行调解和处理,通常采用“九罚”即赔偿9只牲畜的办法,严重者再酌情倍增。
由于哈萨克族的习惯法早已封建化,并在实质上成为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工具,“比”又可以任意解释习惯法,所以在封建牧主与贫苦牧民之间,根本没有公道可言。
长期以来,部落观念是统治阶级用以控制劳动人民的手段。
部落头人竭力宣扬本部落的团结,以缓和、掩盖内部阶级矛盾。
哈萨克族部落有“以血还血,以伤还伤”血族复仇的习惯。
这往往被头人利用为诈取钱财的机会,从而使发生在不同部落之间的个人问题,酿成部落争端。
遇有这种情况,部落头人就会强调所谓部落的荣誉和利益,以复仇的名义挑起大规模的械斗。
凡是发生人命时,部落头人就带领群众为死者“复仇”,要求对方用牲畜抵偿命价。
偿付的命价由凶手所属“耶利”全体成员分担。一般男子命价为200匹马,女子减半,贵族的命价高于平民7倍。
然而,死者的家属只能得到偿付命价的小部分,其大部分均归部落上层和有权势的人所得。
可见部落习惯法和所谓维护部落的利益和团结,是十分虚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