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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章 战争罪行审查委员会(2/3)
律界人事本着法律的严谨性,于致送战罪案件时,除标明其属于战事罪行一览表内何种项目外,并注明罪犯违反刑法普通刑法或军事法何类条款。

    三、调查战事罪行委员会深知在某种场合,为顾全证人个人隐私起见,欲鉴定证明书内所举证人,或举出证人姓名为本不可能,但委员会应最低限度将犯罪证明,对罪犯之告发等作概括叙述,至一切有关证人之消息报道,如该委员会或第一组认为必要时应予口头通知。

    四、委员会希望致送委员会之每一战罪案件,除署名原件外,最少能附同抄件四份用复写拷贝即可。

    五、凡战罪案件应在规定表示内注明例如犯罪事件第某号顺序,按照档案号码编列,以便查考,此法之目的在避免错误发生,以免战罪案件尤以案中罪犯不知姓名者彼此混淆。

    六、战事罪犯曾任军职或文职之官阶,军队番号所属单位,均应保留原文,以备委员会将其准确列入战事罪犯名单内。

    七、其有关俘虏集中营者,如若可能,应叙述

    1集中营所收容之俘虏,系属官员,抑属其他阶级

    2集中营之正式号数及标记

    3集中营所在地之籍贯及其正确地址

    八、为顾及证人有死亡及失踪可能,或地理上的隔离,或考虑到建奴在占领区内有故意破坏犯罪证据的可能起见,委员会希望主审人员注意,应即以正当格式登记战罪证据,其目的不仅在供委员会之运用,亦所以备将来在适当法庭前对该等罪犯提起诉讼之需。

    由于这是面向三个世界公开审判一个超大盗匪集团的工作,涉及人数之多,跨时之长世所罕见,所以要想征集能够在法庭审判战犯使用的证据,难度相当高。

    可以预见证据征集过程中遇到的肯定是难以想象的困难。

    由于战争期间建奴集体对大明辽东百姓实施暴行的时候,谁是具体的施暴者姓甚名谁什么单位什么职务

    他们的罪行如何被有效地记录

    另一方面,被害者又如何能对罪犯进行符合法律要求的指证

    当八旗军在杀害、追逐百姓的时候,百姓处于极度恐惧状态,怎么能知道建奴是什么人多数受害者已经死亡,无从控诉,即便是幸存者,面对残暴的建奴,由于语言不通,流动性大,受害者也很难确切指认。

    而建奴更不会刻意保留自己犯罪的任何证据。

    针对于这个严重的不对称,使得当年人证物证的收集和保存均有相当的困难的问题。

    所以委员会特别强调审判将以幸存者、当事人等人证和现场考古调查现场物证为主,针对于集体性犯罪确定没有确实证据的,也当以人证为主,对其犯罪嫌疑人进行隔离审讯,原则上遵循按已有犯罪事实判决,不得引申第三世界历史时间线的各种未在第一世界时空发生过的犯罪。

    此外针对于这种集体性犯罪的特殊情况,基本原则上按照疑罪从有,受利者皆有连带责任。

    对于未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则专门建立赎罪营进行抚育,由人类人权理事会负责管理。

    关于人证则由军管机构布告、各村驻军、报纸等等方式,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调查建奴罪行的意义、目的,发动全民参与。

    主要宣传自努尔哈赤起兵以来,建奴所犯暴行如杀伤、奸淫,罄竹难书。

    惩处此种暴行,须先搜集详确资料及证据方可以教世人。

    本会现正加紧进行此项调查工作,并经制定详细表式备索。

    兹为简便迅速起见,将调查要点摘列于后

    一凡亲睹或身受建奴暴行者,将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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