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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章 审结(3/4)
 当一根香烟抽完,他掐灭后摆手“走吧。”

    就在两人准备离去的时候,修理厂的老板手拿陈益刚才所给的资料,奔跑追来。

    “警官警官”

    陈益停住脚步回头。

    老板指着资料道“这件事是真的”

    陈益点头“当然,我以刑警身份向你保证真实性。”

    得到肯定,老板深吸一口气,沉声道“那我愿意出庭作证。”

    “来修车那个人就是王八蛋啊我作证”

    陈益露出笑容“多谢。”

    一个月后,唐一安的案子正式开庭,不公开审理,所有涉案嫌疑人和证人悉数到场。

    此案复杂久远,细节线索众多,导致审理过程持续了三天还是没有结果。

    郑洋非常负责,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懈怠,每天都要研究卷宗到深夜,为下次开庭做好准备。

    终于,在二十天后,此案宣判。

    唐一安犯故意杀人罪,诬陷罪,因情节较轻数罪并罚,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周之月,李胜国,司马敬犯包庇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

    双方,皆表示不予上诉。

    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哪些情况是情节较轻呢

    大概有五种。

    第一,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如果嫌疑人是在受到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出手过重将受害者杀死,符合情节较轻的判定标准。

    第二,义愤杀人。

    受害者恶贯满盈,其行为已经达到令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被嫌疑人私自处死。

    这种情况在历史上还是很常见的,多发生于父母和儿女之间,比如父母对不忠不孝的儿女,儿女对罪大恶极的父母。

    第三,激情杀人。

    主观上不存在杀人故意,但是在受害者的刺激下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人杀死。

    这种情况,必须具备几个条件。

    首先,必须是受害者的严重过错,导致嫌疑人情绪强烈波动。

    其次,嫌疑人必须是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下,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最后,作案时必须是激愤的精神状态,当场实施,而非冷静后。

    第四,因受害者长期迫害。

    这种情况有案例,是妻子长期遭受丈夫的严重家暴,愤而杀人。

    第五,受嘱托杀人或者帮助他人自杀。

    安乐死国家是不允许的,哪怕受害者强烈要求嫌疑人协助,嫌疑人无奈动手,也是犯罪,也是故意杀人。

    此情况,可认定情节较轻。

    唐一安的案子,符合情节较轻的标准。

    法庭内,在判决书念完的那一刻,唐一安似乎很是意外,下意识回头看向旁观席。

    那里有伍雄和陈益等人的身影,视线重点放在了陈益身上。

    他知道,陈益这段时间应该没少为他的案子跑前跑后。

    其实刑警抓到人审完任务就结束了,后续的事情跟他们没关系,怎么判他们也管不了,陈益此举有着个人主观因素在里面。

    “谢谢。”

    这十三年的时间里,对他有恩的人实在太多了,恐怕穷极一生,也无法报答。

    周之月,李胜国,司马敬,伍雄,冯山海,冯蕊等等等等。

    还有一个王颜。

    虽主动利用,但他也不会让对方吃亏,二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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