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系统学习过法律的人,从来不管什么罪刑相适应原则,他们的刑罚观只呈现为两种极端倾向,要么无罪,要么死刑。
有罪的人,就必须得弄死,这样就不会有人犯法,天下太平。
对此,我只能说,做你的春秋大梦
假如上班迟到就拉去枪毙,是不是以后就没有人敢迟到了
并不会,没有人敢去工作倒是真的,别人迟到是扣钱,你这里迟到是要命。
假如一次交通违规直接判处死刑,那是不是以后所有人都会遵守交通规则
也不会,没人开车了,都宁愿走路,汽车制造业全面崩盘,交警全部下岗。
诸如此类的例子,不胜枚举。
试想一下,生活在一个随时随地都可能掉脑袋的世界里,真的会感到幸福吗
一个滥用死刑的国家,漠视生命,真的能够做到秩序稳定,不会被推翻统治
如果骗点钱就要被砍头,那么不如干脆造反,说不定搏一搏,还能改写历史。
意大利的法学家贝卡利亚,曾经提出一个著名的论断“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这句话怎么理解
简单来说,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给予对方最残酷的惩罚,而是通过不可避免,来抹除犯罪人的侥幸心理。
刑罚应该有个限度,有多大的罪,就受多大的刑,如果超过限度,那就是暴政。
一个国家的刑法,若随意将死刑加入某个罪名的处罚当中,那么罪犯冲破死刑的界限也更加容易,极可能会引起多种犯罪行为。
就比如诈骗,逮住就被判死刑的话,那么没被逮住的犯罪者就将变得肆无忌惮,进一步去干更多犯法的事情,对社会造成更多的危害。
伸头是一刀,缩头也是一刀,反正都要死,不如风风火火干几票,别说是骗钱,杀人都可以。
杀一个不亏,杀两个是赚,连杀七八个,虽死无遗憾。
所以说,一味施加重刑是站不住脚的,只会适得其反。
从古至今,都讲一个道理,那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你拿走什么,就偿还什么,不拿不偿。
而绝大多数的诈骗犯都罪不致死,因为他骗的是钱,不是命。
如果靠着欺骗的手段夺走他人之性命,那就不属于诈骗,是谋杀。
夜星宇就想得很简单,像邹耀这种人,死罪可免,活罪难逃,以毒攻毒才是最佳手段。
当然,他还抱着坐山观虎斗的看戏心思,反正是狗咬狗,无论邹耀与郑雪莉谁被骗得更惨,他都乐于接受。
渣男斗渣女,想想都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