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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章:马政(2/2)
大喜,拉着牛郎喝酒吃饭去了。
    “您上座。”牛郎弯腰伸手,请王则之坐在主位上,等王则之坐好,他才坐下。
    “坐坐坐,牛大哥一路而来,旅途劳顿啊,来,我敬你一杯。”
    “干。”牛郎一饮而尽,把杯子倒过来,示意他喝光了,王则之也有样学样,一饮而尽。
    “牛大哥的战马,从何而来啊”王则之急迫的询问起来。
    “民牧、茶马、市马大人知道吧”
    根据民户的丁口田产等情况,将上等的战马交由饲养,按期缴纳马驹的制度。同时,减免养马民户一半的田租。
    民牧最早于洪武年间在应天六府、滁和二州实行。
    永乐十二年,户马法经过改革,在南直隶地区实行的同时,开始在北直隶地区施行,宣德四年推行到济南、兖州、东昌三府地区,正统十一年推广到彰德、卫辉、开封3府地区。
    正统十四年,蒙古瓦剌部也先入犯后,明朝将原来安置在京畿地区的种马调整到永平府等地,在北方有十四府承担民牧军马,大同府也在其中,后来在全国逐渐形成了种马、地亩、认定、岁取都有定额的牧马管理制度。
    对于民牧的管理,主要有
    养马民户,十五岁即成丁养马,直至六十岁。
    洪武年间,“江南十一户,江北五户养马一,复其身。”
    永乐年间,北方五丁养一匹。
    南方凤阳、庐州、扬州、滁州、和州,五丁养一马;应天、太平、镇江,十丁养一马。淮、徐初养马,亦以丁为率。
    马群规格。北方一群马十匹,二公八母。南方一群马5匹,1公4母。
    马群管理。一群马立群头一人管理,五群立群长一人管理。
    种马额数。弘治六年,确定两京太仆寺管辖的种马总额为公马两万五千匹,母马十万匹。
    马驹征收。永乐十二年开始,一岁征一驹。洪熙元年,改为二岁征一驹,免草粮之半。成化初,改三年征一驹。成化六年,复两年征一驹之制。此外,景泰三年规定,公马十八年、母马二十年以上免算驹。
    督理岁考。“岁正月至六月报定驹,七月至十月报显驹,十一、二月报重驹。”“岁终考马政,以法治府州县官吏。”“三岁偕御史一人印烙,选其健良而汰其羸劣。”“种马死,孳生不及数,辄赔补。”
    茶马即由茶马司负责与西北游牧部落等以茶叶交易马匹的制度。
    洪武中,在川、陕设茶马司,与西北游牧部落交易马匹。
    先采用金牌制,“听西番纳马易茶,赐金牌信符,以防诈伪。每三岁,遣廷臣召诸番合符交易”。
    原本这种在这种制度下,茶马交易回来的战马都是好马。
    市马,即边镇或与外邦、或向民间购买马匹充作军用的制度。
    市马法始于永乐年间,直至万历初年仍有施行。
    先在辽东,后在大同、宣府以及西北边镇开马市,与北方游牧部落交易马匹。“其价,辽东以米布绢,宣、大、山西以银。市易外有贡马者,以钞币加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