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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天地会兼容不了大明】(2/4)

    事实上,马本人反对机械地将这种存在于西欧中世纪的以贵族政治、领主经济为基本属性的封建制度套用到西欧之外的其他地区。
    他在1877年回答俄国民粹主义者米海洛夫斯基对他的社会形态发展理论的形而上学理解所进行的批判时写道“他一定要我把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的发展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
    马所理解的封建制本质特征是领主对土地的垄断,土地不允许自由买卖。
    领主利用对土地的垄断,获取政治上高贵的地位,土地不许转让给平民,农奴就更没有获得土地的权利,这是西欧封建制得以存在的根基。
    中国的情况并不具备这些特征,从战国起,土地买卖、兼并现象日趋严重,分封制逐渐遭到破坏。
    尤其是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买卖”,直到秦始皇三十一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
    土地可以继承,可以买卖,从法律上肯定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
    西欧封建社会的主要劳动者是农奴。
    农奴除与封建主之间是依附性的个人契约关系,必须交纳租税以外,一般没有其他强制性的依附关系,人身基本上是自由的。
    农奴一般只对庄园主承担封建义务,很少再对代表国家的国王承担义务。
    领主、土地和农奴三者不能分离,没有领主的同意,农奴不能离开采邑。
    农奴只能参与领主庄园的法庭,不能上诉到国王的法庭。
    每一个采邑庄园既是一个封闭的经济单位,又是一个社会政治实体。
    农奴与奴隶不同,农奴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领主不能出卖农奴,农奴在庄园中的生活权利不能被剥夺。
    “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既是这种契约关系的真实反映。
    而在中国古代社会不存在农奴,社会主要成员的身份是农民。
    在中国,不仅是自耕农、佃户,包括地主都由国家“编户齐民”,老百姓都是皇帝的“子民”,与代表国家的朝廷是直接的君民关系,必须承担繁重的赋、役课派,所受的剥削、压迫也就比西欧农奴多得多。
    二者的社会地位截然不同,生存状态也十分迥异。
    在西欧封建制下,领主占有土地,进而拥有司法审判权和对农奴的支配权。
    欧洲封建等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土地的互相分封与赐予关系。
    这种关系没有国家权力的强制,不同等级之间是以土地作为保障而产生的依附。
    不同等级按照契约规定个人权利和义务,使个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封土的世袭使领主经济收入相对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独立意识和独立人格逐渐形成,而后来的商人和市民阶级也根据同样的原则争取自身的权利。
    因此,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封建制的存在,社会中逐渐形成了对资本主义兴起十分有利的下层制约上层的政治。
    而在中国,从秦始皇开始的中央集权的制度贯穿于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始终。
    这种政治体制使官吏的权力与土地所有权关系分离,权力极不稳定。
    因此,中国官僚等级之间的关系,主要依靠政治上的依附性和从属性来实现,个人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人们的一切都是由政治权力和政治地位决定的,整个社会都体现着强权和的特点,这种呆滞与僵化的政治制度在中国长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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