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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章 幼子继承制(2/2)
下”的“私”的格局,在客观上成为一种代表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公共权力”。
    欧洲则主要采取“长子继承制”,强调长子的绝对继承权,这和中国的嫡长子继承制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分。比如,英国的长子继承制亦即长子享有绝对的继承权,幼子以及女儿没有财产的继承权,他们只能选择去参军或者去修道院,所以说17世纪的英国出现了这样一种奇特的现象;参军的人数大为增加;修道院事业大为发展;很多非长子的贵族晚婚甚至是终生不婚。
    而“幼子继承制”非常罕见,典型的幼子继承制度一般在亚洲的游牧民族中比较盛行。
    一般研究者认为,幼子继承权的产生,多是由于诸子年长后先后分居另立家庭,父母通常由幼子赡养,所以幼子享有天然的亲近和较多的财产继承权。在有的地区则是由于受群婚残余的影响,男女婚前性生活较为自由,为确保父系的直系血亲的继承关系,从而确立了以幼子为主的继承权。
    比如蒙古族的传统惯例是在其父在世时,长子成人结婚分出去居住并分得一部分财产和牲畜等,女儿出嫁也有相当数量的陪嫁,而其父亲死后,由正妻所生的最小的儿子蒙古语叫“斡赤斤”,意为守灶者管理家务、继承财产。这个制度被称为“幼子守灶”。
    与“长子继承制”相比,“幼子继承制”往往在文明比较落后的种族中出现,而文明发达的种族却相反。因为长子继承制度在经过文明高度发展的民族里,有着极其复杂的礼仪道德和宗族规范,是长期的发展形成的。当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幼子继承制往往最终会变成长子继承制度。
    主角之所以在没有深思熟虑情况下采取了这么一种“幼子继承制”,则是因为蚂蚁们生育的太快,在其寿命内往往会有太多后代。主角只能给最后一个“幼子”以继承权,获得“某某几世”的名字,这样才不会出现兰博佛和兰博佛二世同时在世的情况。